司法为中医药“把脉开方”

发布时间:2024-12-25 10:22:47 来源: sp20241225

“贵院判决作出后更加坚定了我们继续发扬、发展我国中医药文化的信心和信念,感谢人民法院为我们百年老字号企业保驾护航。”8月16日,一封情真意切的感谢信发送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不久前,山东高院以一纸判决,为济南“宏济堂”的商标与老字号权利冲突一锤定音。“宏济堂”,这个历经百年风雨的中医药老字号,传承至新时代,成为人民法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亲历者与见证者。

儒医文化、扁鹊故里、针砭发源地……山东,自古名医辈出,中药材资源种类占全国10%以上,孕育了宏济堂、广育堂、万春堂等“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山东法院正结合中医药规律特点,加快构建独具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这一次,让司法为中医药“把脉开方”。

为了百年老字号的历史传承

“无悔一腔血,有意济苍生,百年风雨大宅门”。一度引起收视热潮的电视剧《大宅门》,讲述了百年老字号“百草厅”药铺的兴衰史,剧中主人公白景琦的原型,正是济南“宏济堂”创始人乐镜宇。“宏济堂”创立于1907年,1955年公私合营,包括前店后厂,1958年店厂分设。

店厂分设后,前店与后厂走上不同发展道路:前店主要从事医药销售和中医诊疗服务,于2011年更名为山东宏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后厂主要从事药品制造生产,2015年正式更名为山东宏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在这过程中,医药公司一直持续使用“宏济堂”字号提供医药销售和坐堂问诊服务,而制药公司则于2012年申请注册“宏济堂”商标。

有关“宏济堂”的争论由此产生:制药公司认为,医药公司下属医药连锁公司成立的中医诊所在营业场所内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并提供医疗服务,侵害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医药公司、宏某中医诊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医药公司则认为,自己使用“宏济堂”字号从事诊疗服务的时间远早于制药公司申请注册相关类别商标的时间,具有在先权利。

纷争如何化解?

近年来,山东法院审理的中医药知识产权案件主要集中在侵害商标权、侵害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类型,涉及肛泰、江中、云南白药等品牌,其中像“宏济堂”这样的案件更为复杂,原、被告双方往往具有历史渊源,常伴有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相互交织,有时要厘清原、被告历史渊源中的“家务事”都要费一番功夫。

怎样准确把握中医药老字号、老商号的发展历程、品牌内涵,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山东法院的选择是:充分考虑和尊重历史因素,本着善意共存和包容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

“商标与老字号的权利冲突,实质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传统品牌在历经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后应当如何确定权利边界的问题。”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关负责人分析,尽管制药公司拥有宏济堂商标并生产药品,但店厂分设至今,医药公司一直使用“宏济堂”字号,“宏济堂”字号及其商誉在医药公司的发展中得到了持续传承。

最终法院认为,医药公司成立宏某中医诊所并将“宏济堂”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正当的权利来源及历史延续性,并且其管理的各药店一直保持坐堂问诊传统,应认可医药公司在诊疗服务上的在先权利。2023年12月,山东高院根据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判决驳回了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医药与现代知识产权的碰撞

种种冲突都指向一个现实:传承数千年的中医药要创新发展,有必要置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但中医药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独特的理论及技术方法,传统与现代相碰撞,必然要正视和克服两者之间的天然不适应性。这个过程很难一蹴而就。山东法院在实践中认识到,目前,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尚不完善,各相关规定散见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的编纂整理。此外,中医药知识往往是特定地域内的数代人不断创新、实践而产生的,且中医药配伍复杂、制作工艺繁杂、工序较长,很难以现有技术分析手段确定具体有效成分,导致出现权利主体难以确定、权利人维权困难等问题。

“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机械套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肯定不行”,这一点,已成为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共识。大家深切地感受到,必须充分认识涉中医药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殊性,创新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中医药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框架中传承创新发展。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着眼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明确指引。

也是在这一年,山东正式启动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山东法院在认真落实最高法院意见的基础上,一直在探索如何立足本省实际,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体系。

“如何理解中医药传承和守正创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哪些司法需求?”……山东高院深入沿黄中草药种植基地、中医药企业、科研院所,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座谈,全面了解中药材产业发展情况、技术人员和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面临的困难等,形成专项调研报告。经过对调研报告的再提炼再转化,山东高院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16条,从心怀“国之大者”、强化审判职能、深化改革创新等三大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意见》充分提炼吸收了近几年山东中医药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审判理念,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不断满足中医药传承创新和中医药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需求。”山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介绍。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特别注重发扬山东中医药优势,具有鲜明的齐鲁特色:结合国家中药材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围绕助力打造“齐鲁道地药材”品牌、促进齐鲁中医药品牌传承发展、推动海洋中药产业发展、弘扬齐鲁中医药文化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为山东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这种“特色化”保护,在具有近三千年历史的阿胶身上得以具象化。早在2007年3月,山东省版权局即对某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阿胶公司)作品名称为“古代熬胶图”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予以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某阿胶公司。而作为同款产品生产厂家和销售者的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这幅图作为产品包装。经比对,涉案产品包装正面印有古代熬胶图图样,其图样人物、动作、位置与“古代熬胶图”高度一致。山东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某阿胶公司的著作权,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损失。

“中医药企业的创新不仅仅是产品的更新换代,更多的是文化内涵与精神价值的传承和创新。”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山东法院聚力推动以文兴业,强化中医药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惩中医药文化品牌攀附、仿冒搭车等行为,坚定中医药文化自信,保障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发展。

特殊需求呼唤下的最优选择

如同中医学强调整体观念那样,这套司法保护体系,不仅囿于法院自身,而是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放在了更广阔的视野下予以审视。这同样是考虑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实紧迫性和特殊要求。

“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分散于多个部门,要真正提高保护整体效能,必须打通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分析。

简而言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固然是加强中医药保护的重要方式,但中医药的特殊性,呼唤更大范围的协同保护。这其中的重要一环,就是依托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府院联动机制,实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高效顺畅衔接。山东法院与省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业务交流、信息资源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发掘中医药领域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推动中医药纠纷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明确联络机构、建立会商机制……4月25日,山东高院与山东省卫健委共同签署《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在信息资源共享、线索移送等方面健全协同机制,实现良性互动、优势互补、效能叠加。

“《框架协议》着眼于服务保障山东省中医药新质生产力发展,将有效提升全省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山东省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明表示。

随着“宏济堂”案落下帷幕,百年老字号重新轻装上阵。医药公司董事长王建民在感谢信中说,现在集团下属药店、诊所及中医院区均在有序开展中医诊疗服务,老百姓在各门店有序求医问诊。“判决保护了我们济南的百年老字号,必将在宏济堂历史、济南中医药发展史上留下浓重的一笔!”

这“一笔”拨动着百年“宏济堂”的时光之轮,也标注着山东法院服务保障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历程。

当前,山东法院正在深化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在中医药纠纷集中区域设立专门审判庭或审判团队,着力提升保障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司法能力和水平。“我们将结合中医药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以审判理念现代化为引领,推动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促进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王闯说。(郑红军 马云云 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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